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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家也要试点“放宽”

2016-09-05 11:28 来源: 未知 点击:

对企业家也要试点“放宽”

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笔者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望文生义”简单通俗地想,应该是只要是嫌犯认罪认罚了,就应该从宽量刑处理吧。看相关资料,小案件实在太多了,而法官有限。这样,既可以减轻法官们的工作压力,也能最大限度地督促嫌犯认罪认罚,从而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想必有一定地积极作用吧。

这令笔者想起了2012年12月20日给党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全国工商联等单位的《关于构建和谐创业环境,建设创业型社会的建议书》。当时笔者就非常有先见之明地提出了一些建议,其内容和含义与此次全国人大通过的“从宽”试点有一定的殊途同归或异曲同工之处。

当时笔者专门提出,要“平反历史和现实中的企业家‘冤情,在舆论和观念上为企业家正名。即便真的‘罪犯’,此时不妨予以‘大赦’。将来可以修改法律,经济犯罪尽量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可以巨额罚款,但最好不要使其倾家荡产或家破人亡,要保留其‘元气’,保留为社会再次创造财富和服务社会的‘元气’”。

文中写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对企业家的认识有了很大转化,他们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改善。但历史的发展是前进的是相对的,回头看,企业家们有很多的苦水、冤情,甚至是冤假错案。

1、在国有企业振兴过程中,一些企业家作为改革先锋,取得了历史性的功绩。但由于改革伊始、经验不足,更由于过度政治干预,要么改革半途而废,功亏一篑。而企业家也往往是“被离休”了事,非议颇多,收入微薄,晚景凄凉。这一情况以1980年代为最多,比如步鑫生在海盐衬衫总厂的改革,马胜利在石家庄造纸厂的“承包”改革,还有邹凤楼、周冠五等。他们的事迹昭示后人:企业是市场行为,政府必须摆正与企业、市场的关系,过多的干预或者或贴上过重的政治的标签,最终只能事与愿违。这些曾经改革的功臣,今天有的已经死了,活着的过着穷困潦倒的生活。今天提及这些人的意义是,要善待这些曾经的“改革开放敢死队员”。他们虽然大多不涉及法律问题,但许多人还是涉及“政治声誉”。因此,我们要给他们“平反”,要照顾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安度晚年。唯有此,才能对历史有合适的交待,更重要的是要对后人以激励和鼓舞。

(注:2014年是马年,正月初七,马胜利这匹改革的“老马”“驾鹤西去”。在人们过大年的鞭炮声中,更衬托出老马身后的凄凉:在他整个晚年病重和葬礼过程中,没有来自官方的表达哀悼的一个人、一句话、一个字!)

2、在前些年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曾经立下过汗马功劳的企业家因产权问题而与政府产生利益分歧,产生了“政商博弈”。此时,政府并没有以出资人身份与对方平等地协商和解决问题以求公正和共赢,而是利用公权力与对方打了一场极不平衡的“战争”。政府的口号往往是“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实践证明,结果是两败俱伤。不仅那些曾经的名牌企业江河日下,那些功勋卓著的企业家也是弓藏狗烹,要么出走国外遭全球通缉,要么身陷囹圄苟且余生。

此类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广东健力宝公司的创始人李经纬。在案发多年引发社会诸多质疑后,就在2011112日,李经纬仍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李经纬在法庭上“仰天无语泪长流”的照片,让无数人唏嘘不已。


(李经纬)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三九公司创始人赵新先案。20045月,63岁的赵新先“超龄离任”,时任国资委党委书记的李毅中曾对他做出“赵新先同志40年如一日,为中国中医药事业,为三九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的“高度”评价。但一年半后,20051121日,他被刑事拘留。2007627日上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类似案件还有仰融案、邓韶深案等,他们统统都是因为产权问题,因为要与政府分庭抗礼而获罪。这些案件早已在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具体细节暂且不论,我们只须认真思考和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其一,他们究竟是不是所在企业的创立者和有功之臣?其二,即使他们与政府部门有矛盾,难道非要将他们净身出户?赶走他们,究竟是誰得利了?是政府么?其三,对他们的处理,何以要置之死地而后快,要斩草除根?想想历史上的许多政治斗争,这何尝又不是它们的经济翻版?

(注:2013年4月22日,李经纬病逝。此时,他还是戴罪之身!同样地在他身后,除了家人和体操王子李宁为他料理后事外,仍然没有官方的一个人、一句话、一个字!别说葬礼了,哪怕是今天的健力宝网站上,仍然没有他的一个字!)

3、现代企业多实行混合所有制,国企甚至政府、民企及外企互相参股入股。但一旦发生纠纷,同样地陷入了不对等的博弈之中,结局对于民营企业家当然是凄惨的。此类案件最典型的莫过于民营企业家李途纯“太子奶”案。李途纯一手创办“太子奶”,后来与当地政府发生分歧。2010727日,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正是在他被羁押失去自由的期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展开破产重组工作,李途纯完成为了“太子奶”的局外人。20121月,李途纯案不起诉,在被拘禁15个月后无罪释放。这实在是太巧合了!既然李途纯无罪,为什么不能参与企业重组?为什么后来不给他补偿?更为凄惨的是,在侦办李途纯案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无辜人员二人致死,三人致残,一人致流产”。另一个是江苏牧羊集团股争案。牧羊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企业改制,徐有辉(占24.05%股份)、许荣华(占15.51%)、徐斌(占15.76%)、李敏悦(占15.76%)、范天铭(占15.61%)成为这一集团的董事,5人的股权超过公司全部股权的85%,基础上就是属于民营性质的企业了。后来这,小股东李敏悦、范天铭为了取得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借口有政府股份,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运用政府的公权力,非法逼迫徐有辉、徐斌和许荣华等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近年的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国有大型企业无视原有的“煤老板”利益,采取无端压低评估和收购价的手段,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4、为了本地利益,政府乱作为。但出了乱子又不作为,责任完全由民营企业家承担。这类案件以铁本钢铁的戴国芳为典型,他被判处5年徒刑。正如戴国芳所说:“所有手续都是政府去搞的,我们也没有去过问这些事。当政府说可以动了,我们就开工了。我都是在听政府的话,这有什么错呢?”虽然他的话也有些绝对,因为你一个企业家总应该有些自己的判断,不能像无知的三岁小孩。但他的话基本还是反映了事实的:在中国,哪个企业家敢不听政府的?哪个企业家在政府面前不就是无知的三岁小孩?!


(戴国芳)

5、法律滞后,合法不合情。这一案件最典型的莫过于储时健案。从1979年10月褚时健任玉溪卷烟厂厂长,在他效力红塔山的18年中,为国家创造的利税高达991亿元,加上红塔山的品牌价值400多亿元,他为国家贡献的利税至少有1400亿元。但是,他个人获得的报酬却显得微乎其微不成比例。1980年时,他的工资是92元。1990年代,工资是480多元,加上一些奖项,总共可达到1000元。1995年前后,储时健的年薪加上云南省对他的奖励为30万元。18年来,他的总收入不足百万! 19991月,他因“贪污受贿”而获罪入狱。 褚时健当时面临这样的局面:自己已经71岁高龄,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被判无期徒刑,唯一的女儿在狱中自杀!对于一个普通的老人而言,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致其于死地。但是,他没有倒下,而是与老伴到哀牢山中种橘子。现在,褚时健的“褚橙”种植园已经是拥有2400亩土地和35万株冰糖橙、固定资产8000万元、年利润3000万元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外加丽江永胜县2000亩规划用地,84岁的褚时健再次成为拥有亿万身价的企业家。江湖有俗语,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又说该是你的老天自会给你,只是时间和途径的不同而已。一介草民如此,更何况如勤劳聪明的储时健?他必定是亿万富翁,“法律”不给他,“老天”同样也会给他。

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典型,就是孙大午案件。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被称为“悲壮的中国农民英雄”。其实,多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常具有悲情色彩,它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改革的瓶颈之一。


(孙大午)

6、罪刑不一。批捕、收押企业家时,理由和罪行非常之多之大。但审理宣判时,却“前言不照后语”。此类案件最典型的还是铁本的戴国芳案。据新华社报道,当时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认为铁本项目主要存在“五宗罪”:1、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权分22次将投资高达105.9亿元的项目分拆审批;2、违规审批征用土地6541亩,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3、铁本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多亿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4、铁本公司大量偷税漏税;5、有关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然而,最后检察机关只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这一项罪名对戴国芳提起公诉。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可怜”的罪名是戴国芳“自查”出来的!同样耐人寻味的是,戴国芳一直处于超期羁押状态。整整5年后,以羁押期抵刑期,当庭宣判刑满释放。试想,如果当年戴国芳不“自检”出罪行来,他是不是因无罪而获得国家赔偿?不过,在当今的法律环境下,即便他不自检,同样也有另一种罪名在等着他。这是很有可能的。

类似的案件似乎很普遍:1989年的傻子瓜子年广久因“贪污、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最后却以流氓罪被判处3年徒刑;1992年的原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沈太福是以非法集资被抓的,最后却以贪污和行贿罪被判处死刑;1995年的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管金生明明是因“3·27”国债案犯罪,最后却以受贿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刑17年;1997年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张国庆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最后却因“虚假游资”和“非法逃汇”获刑4年。

7、久拖不决。此类案件以牟其中案为典型。牟其中于20008月以“信用证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但在刑事判决后的民事审理中,200276日,湖北高院又从根本上推翻了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基础。牟其中不服判决,一直申诉。湖北高院曾公告牟其中案将于2004329日重审,但临审前一天,法院突然宣布“将延期半月”。不料,这一延期竟然达8年多,至今仍未重审。

8严厉“黑打”,但平反工作是遮遮掩掩“低调”进行。

此类案件最典型的莫过于以黎强、陈明亮、彭治民案件为代表的一批重庆的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虽然许多案件的真相正在披露之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因为当时“打黑”的动机不纯,采取的是“黑打”的手段,冤情在所难免。

对以上情况的企业家,我们必须大张旗鼓地公正处理:该肯定的要肯定,该平反的要平反,该“大赦、特赦”的要“大赦、特赦”,该修法的要修法。总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企业家创业。一切不利于企业家和谐发展,不利于保护企业家私有财产和正当权益的法律和行为必须毫不犹豫地予以纠正。

上面的陈述对于今天可能有些陈词滥调,但历史是不该被忘却的,否则,就不仅仅是“背叛”了!唐人杜牧在哀悼秦阿房宫时写到: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即使在企业家中,大家都是“健忘”的,现在的80、90后孩子们,更可能“数典忘祖”了!谨慎哪!

在近年来有关企业家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政商关系不纯、行贿受贿的问题。于是,我们便经常看到这样的一种现象,每抓到一个“官大虎,屁股后面总会有一大群的企业家“跟屁虫”。我们相信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公正,也并非要为他们进行“无罪”辩护。笔者只想说的是,我们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或者说具体到某地和某时,就是某个官员主导下的社会。企业家们作为弱势处于这些具体的社会中,能不被“指导”么?!问题是,如果此时能“放他们一马”,把刑事量刑“放宽”为经济处罚,让他们引以为戒继续为社会办企业做贡献,岂不更好?!

我们不妨对历史做一个假设:如果当初是李经纬们买下了健力宝,起码能躲过骗子张海的劫难。而李经纬他们作为健力宝的“生身父母”,无论对企业的感情,对市场的把握以及员工对他们的信任,他们完全可以将健力宝做得更好,或许现在早已经超过可口可乐了;如果吴英不在监狱里曾成杰也没有死,那么,相信他们“诈骗”的钱不仅早就“桥归桥、路归路”地还清了,他们的企业想必也蒸蒸日上;如果对禇时健和戴国芳们当时也不是武断地镣铐加身,红塔山应该不会让位芙蓉王,铁本也不会锈迹斑斑静卧在长江岸边。而如今他们二位的再次创业成功,足以说明,中国企业家的素质是世界级的,差的也只是包括法律体系在内的我们的体制!

有人做过统计,截止2008年死于非命的企业家有1200位,平均每周一位。若加上蒙冤入狱的呢?时间若再拉长到今天,有多少位?再假设一下,成千上万不止吧!他们每个人是一个企业,每个企业都有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员工,而每个员工都是拖家带口,而且已又是十年过去了……如果他们都能健康地成长和发展,那中国的经济会是什么样?中国的社会又会是什么样?也许有人会说,太理想化了。可不试,谁又能知道?也许有人会说市场总会优胜劣汰的。那样的话,如果被市场淘汰,虽败犹荣。可这些企业家,哪个不是“出师未捷身先死”?!

更有人会振振有辞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企业家们要搞特殊呢?他们有钱就“任性”么?可是笔者想说的是,同样的法律同样的法院同样的法官,为什么会对同样的案件得出几乎相反的结论呢?!赖克江,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小的房地产商,在北京空军招待所土地置换和筹建北京市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中,与人产生经济纠纷,被诉讼法律。对此,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赖克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罚处人民币15000元;同时也认定赖克江构成了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没收全部财产。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没收个人全部的财产;赖克江上诉,2014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判决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2015年1月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作出了判决:一、被告人赖克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赖克江仍然不服,上诉,2015年9月,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赖克江无罪!

……赖克江案法官在事实、法律和理念一致的情况下,都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如果理念稍微向善放宽”点呢?!比如孙大午、戴国芳、李经纬等等,他们还真的有罪么?或者说是不是可以“试点”一些“涉刑”案件向民事的转化?不要怕,先搞个试点么?这几个商人,变不了天的!

当然了,位卑言轻。笔者的“上书”据说都转到了各单位的信访部门,而且最终石沉大海。但此次全国人大的这些“试点”,笔者的心中多少有些安慰。或许,这个决定也包含我的上述民意呢!

不过,此次的“放宽”一来并未改变处罚的性质,二是一个很大的着眼点是为法官减压,仍然是“以官为本”。

作者简介:常建功,笔名晋珀,学者,财经作家,大型系列丛书《中国企业家档案》(《中国企业家档案(1978-2008)》、《中国企业家百年档案(1912-2012)》、《中国企业家档案(2013-2016)》)总编辑,大型系列论坛“中国企业家和谐成长精华论坛”发起人,北京国力基柱企业文化交流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010-84817739 1370127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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