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珀观点】除了魏则西、雷洋,我们还能想起
2016-05-17 10:44 来源: 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博客 点击: 次
【晋珀观点】除了魏则西、雷洋,我们还能想起谁?
近期以来,先是大学生魏则西后是人大研究生雷洋的意外之死,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那么,关注的结果会是什么呢?我想,应该是社会朝向公正的某种进步吧,哪怕这种进步只是一点点。比如纪检部门介入调查莆田系医院和涉事军队医院,检察部门介入调查雷洋案件中警方违法方面等等,相信会有公正的结论,医疗领域和警方和工作今后会因此有一定的改善。其实,何止他们俩?大家想想,除了他们,我们还能想起谁?正是他们无意间和不自觉地成为某种“牺牲品”,才促使社会取得一点点进步,我们的社会才渐渐地公正了起来,我们社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会现代化。因此,我们称他们另类的“英雄”和“烈士”也不为过吧。

(雷洋)
除了魏则西和雷洋,笔者首先能想到的就是孙志刚。1976年出生的孙志刚,是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他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2年2月24日,他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在孙志刚工作的单位已经介入的情况下,他依然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因孙志刚“装病”闹腾,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此即“孙志刚事件”。2003年6月9日下午4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孙志刚)
行凶打人致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这不是问题的本质,它反映的是收容遣送制度之恶!这一制度起始于建国之初,本意是救助城市流浪人员的,但最后发展到对所有“三无”(无身份证、暂停证和务工证)人员的惩戒措施。更加之一些执法者的“歪嘴念经”,产生大量恶劣后果,“孙志刚事件”即为其最典型事件。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了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紧接着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收容遣送”改为“救助管理”,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孙志刚无意和不自觉地成了最直接的促进者。
刑事案件中的“有罪推定”理念盛行了几千年,不知道制造了多少冤魂孽鬼。最典型的莫过于“杨乃武与小白菜”,但那已经是遥远的清朝了,更何况他们还被老佛爷“免死”了呢!“有罪推定”的理念建国后也盛行了近50年。虽然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刑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还是需要大量的“英雄”和“烈士”作“支撑”的。随手举几个例子,便足以作证。
李化伟。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怀孕6个月的漂亮妻子在家中遇害,他悲痛欲绝地抱起血泊中的妻子……案发后,警方没找到凶手,便抓住李化伟身上那件留有妻子血迹的衬衣作为案子的“突破口”。李化伟因此成为“杀妻凶手”,被判处死缓,后又被改判19年有期徒刑。在狱中苦苦度过14年后,2000年7月,一个名叫江海的犯罪嫌疑人交待自己才是14年前杀害邢伟的真凶;佘祥林。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
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来。4月13日,佘祥林被宣判无罪。而至此,佘祥林已经被关押近11年;赵作海,河南版"
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童立民自1995年3月被审查到2002年10月15日被宣告无罪释放,整整被关押了7年7个月之多。在他噩梦结束的时候,已经从一个32岁的青年变成一个刚40岁就一副小老头模样的人,满口牙齿松动坏死,并出现精神病症状;李怀亮因“奸杀幼女罪”在被羁押12年后,经过第4次审判,因证据不足,被宣布“无罪释放”;浙江萧山5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最后一名被告获假释出狱,此时距他们入狱已达17年……

(呼格吉勒图)
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近年被舆论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真正的凶手赵志红落网。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很快支付国家赔偿款。而此时,呼格吉勒图已经作冤鬼近20年;聂树斌,男,1974年出生,原河北省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因涉嫌强奸和故意杀人罪1994年10月1日被拘留,1995年被判处死刑,不久便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抓获河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
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与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件极其相似……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现在,这一案件仍在复审当中,复审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2日。
所有的冤假错案反映出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机制中有这么几个因素在作怪:一是命案必破,而且是限时从快从严从重惩处。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公安单位领导信誓旦旦地对媒体和群众的“庄严承诺”。这样,无疑给办案单位和人员造成极大压力,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以可乘之机;二是刑讯逼供,往往是让嫌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很快便“招供”。嫌犯吴鹤声说,“1991年5月7日清早,我被铐进刑警队,不停地轮番审讯到8日凌晨1时许,办案人员王某等人,强行用铜铐子铐住我双手的手掌骨进行撕拉,不断打我耳光、敲打我双脚螺丝骨,进行逼供。5月8日,我不肯,又招毒打,致使我承认‘杀人’了……”;嫌犯林波说,“被民警提审时,让他戴着头盔,把他倒着吊起来,用毛巾堵着嘴,两人交叉着拉绳子拉他。在长时间的折磨中,他发出的痛苦嘶吼引起了其他工作人员的注意,但对方过来看了一眼,只是提醒民警‘注意点’,别让他叫那么大声‘’而已”;三是政法委牵头举办的“三长会议”(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一般人的心目中,所谓执法机关往往只是公检法。岂不知,还有一个政法委。政法委是党委部门,领导和协调着各地各级执法单位的工作。公检法部门遇到难事,只要上交到政法委,只要“三长会议”做出决定,便万事大吉。比如李怀亮案,司法机关就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刑保证书”,“约定”如果判处李怀亮死刑或者死缓,死者家属将停止上访;四是对刑讯逼供和过失办案人员没有一套惩戒机制。冤假错案发生后,往往是国家赔偿了事,至于对办案人员的惩戒,总是流于形式。比如呼格吉勒图案件,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大多限于党内和行政处理,很少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遭到一致的“吐嘈”。
此次雷洋的案件也无不与刑讯逼供有关。尽管警方一直在强调他是怎样地“嫖娼”,但大众需要了解的他是怎样地“猝死”。无疑,对他的电击和殴打是造成他死亡的主因。

(孙大午)
企业家中,也不乏这样的“英雄”和“烈士”。孙大午,“悲壮的中国农民英雄”,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三缓四。孙大午说,“我无罪,但我服法!”相信如果不是媒体和舆论的强烈关注,他不会得到这样的结果,他的企业也不会继续发展;而曾成杰远不如孙大午幸运,虽然他也是涉嫌非法集资,但因“数额特别巨大”,且“引发严重社会问题”,不仅企业被没收,而且被“秘密处死”,家属都不能见最后一面;年轻的80后女企业家吴英可能算最幸运的,同样也是涉嫌非法集资,但因为媒体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先是被判死期,后来被判死缓,现在改为无期徒刑;最幸运和最倒霉的,莫过于集“中国首富”与“中国首骗”于一身的南德集团前董事长牟其中。1941年出生的牟其中300元钱起家,办了三件大事:飞机易货、卫星发射、开发满洲里。因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入狱,2000年被判无期徒刑,后因表现好,2003年改为有期徒刑18年。2004年3月25日夏宗伟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中止民事审理并转入刑事审理紧急申请书》。2004年3月29日 湖北省高院发出《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2004年4月2日 夏宗伟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及指定管辖申请书》。最终开庭日,被无限期延后。现在的牟其中已经75周岁了,如果到2018年刑满释放,已经77周岁了……
虽然不能说哪个企业家对社会某一方面的发展有哪些具体的促进作用,但我们确实看到了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和发展环境方面的逐渐宽松。无疑地,孙大午、曾成杰、吴英、牟其中等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的。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说实话,我们希望这样的“英雄”和“烈士”越少越好。但是,社会就是这样客观的无情的,它的每一点点进步,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正是因为这些平凡的人,几乎是不自觉和无意识地,用自己的自由和生命,成了社会进步的“牺牲品”,直接或间接促进了社会的某种变革。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无论是他本人、家人还是我们自己有一万个不愿意,但是我们在求得案件真相、维护其尊严的同时,还是要向其致敬!(全文完,作者晋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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