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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巡礼】给每件商品定制一个可担保的“

2021-05-14 09:48 来源: 未知 点击:

给每件商品定制一个可担保的有生命的“公民身份证”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专家、中青年农民防伪专家、
     山东履信思源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池访谈纪实

晋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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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第二届专家委员会专家于池)
         出生于1971年,如今已过了“知天命”的山东履信思源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履信公司)董事长于池,是山东省威海乳山市大孤山镇胡家村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初中文化。但他却一直钟情于科技发明,在当地算是响当当的发明家了。2015年以来,他又聚焦于商品防伪事业。他参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到企业、市场和政府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拜相关领导、院士、教授为师,由一个门外汉成为了一名防伪专家。他撰写的《商品防伪-----法律框架下的规则设定》在《中国品牌与防伪》(2020年第1期)杂志刊发,并于2020年8月被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聘请为第二届防伪专家委员会专家。他研制的液体可变色防伪技术,独一无二!而且还独一无二地同时获得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德国等七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许可。近日,他又提出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防伪技术不防伪和“二维码实际上是一个伪防伪技术,液体可消失信息防伪将在业界掀起一场革命”的诊断,振聋发聩。
        一、当前我国商品防伪临的严峻形势
       商品防伪主要针对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商品指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高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观特征、包装特征、标识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假冒商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坑农害农,使农民减产、绝收甚至断炊。三是败坏出口商品的信誉。四是对诚信、公平、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是对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已形成传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美德的严重冲击。它严重毒化社会环境,加剧了权力腐败,制约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它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党和政府对打击假冒商品非常重视,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公检法司以及生产企业、防伪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国家也制定了《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款,涉及刑事犯罪的在《刑法》中也有相应的惩治条款。2020年5月27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指出,漠视“假冒伪劣”问题必须严肃整治。 
        但是勿庸讳言,我国的产品防伪一直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
        1998年的1月26日(腊月二十八)发生的山西假酒案,有人用工业酒精勾兑,27人死亡。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此案在数年之后的很长时间内,对山西酒业尤其是名牌汾酒产生了恶劣影响。“劝君莫饮山西酒”,一些地方在查处假酒过程中,将汾酒厂的汾酒等产品一并封存。该集团原董事长高玉文悲愤交加:汾酒至少三年翻不过身!
        2016年雅培贝因美奶粉被假冒,1.7万罐流入市场,虽然被追回,但对上市公司销售影响直接亏损2.14亿元,同比下降108.07%,并且持续三年,直到2019年才走出困境。
        2021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2020年全国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3万件,……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万名,涉案总价值180亿元。
       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呢?于总说,一是高利润诱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假冒商品利润巨大,那些造假和售假者不惜铤而走险;二是监管难度大。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都不掌握鉴定“标本”,只能消费者举报,监管部门寄回到厂家,再由厂家出具报告,办案周期长、取证困难,造成消费者维权和执法者执法的周期长、办案效率低。。
       其实,假冒商品屡禁不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现有的防伪技术不防伪,且非常廉价,在防伪行业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于总说,现在的二维码非常便宜,只有一二分钱,有的防伪技术产品甚至只要几厘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产品防伪”的定义为:“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防伪是指防伪技术的开发、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应用,并以防伪技术手段向社会明示产品真实性担保的全过程。既然是产品真实性的担保,那么防伪信息与商品 之间就是证明与被证明的法律关系。如果防伪信息在商品交易的时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的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那么这个防伪信息就是一种无效的担保,也就是无效的证明。遗憾的是,这一“担保”职责,现在的防伪技术根本提供不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对防伪的不重视,不使用有效防伪技术。更有一些经济学者宣称假冒可以给企业来带“利益”,打击假冒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于总说,我们现在就是要“第一个吃螃蟹”,揭开现在的防伪技术和产品不防伪的问题,引起国家高层、正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重视。
       有些声音把假冒商品泛滥归结于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或者是地方保护主义,于总说: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直都是零容忍的态度,但是假冒注册商标分为刑事处罚和行政行处罚为两种。如果是刑事犯罪必须要符合完全复制注册商标行为,比如:乳山牡蛎的商标,是由乳山牡蛎文字加上图案组成,单纯的使用图案或者乳山牡蛎四个字以及假冒数额达不到5万元人民币,是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的数额有上限,只是罚款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大多假冒的利益大于处罚的损失,没有刑事处罚威慑力大。另外执法人员也是普通消费者,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也不具备专业的识别能力,能够专业识别商品真伪的只有生产厂商。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机构或者政府机构可以给一件商品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真假鉴定证明。因此大家会误认为监管缺失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二、当前普遍采用的二维码技术实际上是一个伪防伪技术完全是一种虚假宣传
       于总说,当前市场上广泛流行和集中使用的防伪技术主要有:
        1.纯粹依赖外在显性特征的防伪技术,主要有纹理、VOD、镭射、金属烫印、热变色、光变色等。这些技术只是通过肉眼辨识,防伪信息特征不能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正确固定,感观识别后无法与信息生成者(正品生产者)形成互动。技术被假冒后,这之间的细微差别,消费者无法以固定量化的标准区分。同时防伪信息不能有效的传递给识别者,防伪信息的生成者与识别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电话和短信查询的数码防伪。由于查询电话和网站链接很容易被假冒,市场的品牌千千万,消费者无法区分哪个电话、哪个网站是真的,信息的生成者与识别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
        
(于池获得的中国防伪行业技术协会专家聘书)
        3.二维码防伪。二维码的生成技术是公开的,为了提升它的防伪性能,研发出了不可复制二维码、纳米二维码、带纤维的二维码、还有微观二维码等等。但是这些以二维码为底层技术设计出来的各种形式的二维码就好比许多“入口”和“门”,消费者的手机则是“万能钥匙”,可以打开所有二维码门来读取信息。问题在于,消费者无法确定“入口”和“门”的正确性。也就是说,要识别商品的真伪,首先要识别二维码的真伪,而这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是很难的。更麻烦的是,现在的以二维码为入口防伪信息技术的造假也很简单,只要做一个假链接、网站嵌入正品一样的信息,很容易骗过消费者甚至执法者。二维码技术本身是任何人都可以无限复制使用,作为防伪技术使用被假冒复制以后,原始开发者都不能发现和制止。
        4.NFC/RFID射频电子防伪。它的缺陷是,射频电子标签是可以转移后重新使用的,即使NFC标签的天线被破坏也是可以被修复的。简单的芯片测一下信号频率就可以复制,复杂的芯片专业人士也可以复制。
        5.区块链防伪。区块链防伪在2016年就被提出来。于总和他的科研团队通过与区块链协会以及有关区块链技术专家进行探讨后得出如下结论:区块链技术是不可以作为泛指的防伪技术使用的。文献以及专利表明,进入区块链的信息载体,也就是入口目前有三种方式:二维码、RFID、网址链接。最要命的是,目前互联网的区块链没有一个法定的主链(比如我们个人或者企业没有权限进入人民银行的链,也进不了公安系统的链),而是由无数个区链各自组成。只要二维码和RFID这种入口方式存在被复制或者信息被修复的可能,那么区块链承载的信息就可以被“复制”造假,其防伪性能就丧失了。

        当然了,上述只是防伪技术的一种分类方法,其它的分类还有许多种。但这些不同的分类并不影响对其性能的分析结果。
        于总说,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二维码防伪技术,因为这些目前世界上最流行最广泛使用也是最为广大厂商和消费者信赖的技术。但是对于防伪来说,真相却是“百无一用二维码”。
        二维码是一个近几年来移动设备(手机)上超流行的一种编码方式。二维码的主要功能有:信息获取、娱乐工具、网站跳转、广告推送、手机电商、防伪溯源、优惠促销、会员管理、手机支付、账号登录等方面。但是,二维码只是一个链接入口,他的研发之初只是用来娱乐,后来电商的兴起才赋予了支付链接能,但是支付过程中支付者与受付方具备互动功能或者同一场景内产生的相互信任才可以完成交易,但是在防伪方面消费者是识别后被动接受信息,与信息的提供方没有互动,也不在同一个场景内,因此信息被篡改或者链接到假冒的平台上识别者并不知道。
       这令笔者想起了阿拉伯童话《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和四十个大盗》的故事。匪徒找到阿里巴巴家后,先用白粉笔在大门上画了一个记号,第二次又用红粉笔在门柱上画了记号。可他没想到的是,他们的两次阴谋都被机智聪明的女仆人马尔基娜识破了,她在所有邻居的门上都“复制”了同样的记号。试想,这些能被复制的二维码不就是故事里的“门”上      
       一个个被复制的虚假的“符号”么?它们以假乱真,根本没有任何防伪功能,甚至“监守自盗”,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消耗殆尽!
       目前大家推崇的以二维码为信息查询的商品溯源,在于总这里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商品的溯源原本是把一件商品的从原料到生产再到检验、仓储、物流、销售都做一个记录,用于发现商品有问题之后进行倒查环节,为的是商品各环节有据可查,保证安全,实际上就是把以前的纸质记录变成电子记录,但是假冒的二维码可以把这种查询链接到假冒的信息平台上,消费者或者监管者查询并不是真正的溯源信息发布者,在商品制造和流通没有任何环节参与,溯源信息在没有防伪保真的前提下,溯源商品安全也就失去了意义。没有有效防伪的二维码实际上走到了防伪的反面,成了假冒的通行证,起到了假冒者的保护伞的作用,真的是令生产者和消费者“亲者痛仇者快”!更进一步地说,一些生产者甚至也认识到二维码对防伪的“反作用”,但为了显示其商品的“高端”和“可信性”,“故意”印制了这么一个“二维码”。在2016年广西贵港超亿元的洗发水案、2020年广西北超20亿海润滑油造假案等,造假商品都有用于识别的二维码、迷惑消费者。于总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 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品生产者虽然不是防伪技术标签的生产者却是使用者,他们使用这种明知不能防伪的二维码,应当属于虚假夸大宣传的法律调整范畴,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总说,根据我们调查发现,目前在执法部门处理假冒商标案中,鲜有假冒商品上的防伪技术提供者受到法律追究。他们正在与市场监管部门和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以及中消协的法务部门及相关人士,探讨防伪产品不防伪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将来一旦再出现制假售假的欺诈行为,不仅仅是要追究假冒者的法律责任,同样要追究防伪技术不防伪的法律责任。
三、履信公司液体可变色防伪技术的革命性变革
        于总和履信技术团队经过多年潜心研究,设计开发出当代最高水平的液体变色防伪技术,并一举获得了上述七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许可。其基本原理是:
       履信防伪技术遵循防伪信息与商品特征信息之间是证明与被证明的法律关系。商品是有生命周期的,即商品出厂,经过物流、仓储、分销到各种平台、商超,被消费者购买后,他的商品属性就随之结束。作为给商品作真假证明的防伪信息也应该在被消费者购买和识别以后就随之消失,避免被复制假冒。
上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对“产品防伪”赋予了商品真假“担保”的功能,而现在市场上广泛流行和使用的防伪技术根本不具备。眼下可预见的是,有且只有履信的液体变色防伪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具有此功能,而且是其独特功能。
       于总说,既然防伪技术是用来辨别和打击假冒商品的工具,那么就要把发现假冒的主动权由生产企业转交给消费者和执法者。只有消费者和执法者通过防伪技术能够辨别假冒、证明假冒,这才是有效的防伪技术。为此,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技术独占,从技术底层的完全独占,这是商品防伪的底层设计。一种形式的防伪技术不能够被多家防伪技术公司使用,只有技术独占才可以保证这种防伪技术的市场纯洁性,来保证防伪技术公司在自己的技术被仿冒后能够及时发现,并且让仿冒自己技术的造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必须要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功能,也就是实现上述的“担保”功能。即根据《诉讼法》上有关有效证据部分的收集与固定,让这个证据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和执法部门打击假冒在法庭上作为证据链的原始底层证据使用。《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第五条章26条:鼓励第三方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作者与于池合影)
        根据这样的理念,履信设计的防伪技术呈现别样的特点:
        第一、履信防伪用液体来表示图案信息,其产品本身不可以被复制。液体表示图案信息在自然界只有四种方式,分别是:(1)液体气化形成的云朵形式;(2)由重力落下的液滴撞击物体形成的图案(比如雨点落在玻璃上);(3)由容器的形状决定液体的形状;(4)无数个液滴形成的图案。前两种形式不能被保存;第(3)种形式是固定的,不能满足防伪信息一物一码变化的需求;第(4)种可以用无数个小的容器进行排列,里面盛放有颜色的液体来表示图案信息。履信防伪就是将第四种形式申请了发明专利。
        第二、履信防伪信息可以在消费者与生产者、政府监管及执法机构、防伪后台互动反馈后,在设定的时间内“消失”,一定是一个自然化学反应非人为干预过程。
        第三、履信的液体图案在此之前没有识别软件,履信开发出程序并植入履信防伪平台。由唯一的图案信息衍生了不可复制和假冒的唯一的识别平台。一旦有人试图假冒识别平台,通过网络监控功能可在对方上线的很短时间甚至几分钟就可以发现,并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将其打掉。
       第四、履信防伪信息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和执法者执法的法律依据使用,其法理逻辑是:
       品牌企业与履信防伪合作时,共同在中央和国家级权威报纸做一份联合声明:声明的内容就是某品牌使用履信的防伪技术,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判断是假冒:(1)商品出现包装没有履信液体可变色防伪标识即为假冒商品。(2)有标识但通过履信防伪APP识别出的信息为“此标签尚未激活,无任何商品信息”、“此标签存有异常,请务必谨慎消费”、“此标签已经失效,请务必谨慎消费”任一情形的,均可认定为假冒商品。(3)识别出来的防伪信息与商品外观或者包装上携带的信息、关联信息、特殊标记等不符也视为假冒商品。
       这种共同声明是通用法律声明手段,给消费者和执法者提供了识别假冒的依据,同时也用履信的唯一性,在场景内如何确定商品存在假冒提供了鉴别方式。当消费者买到商品发现是上述情况的时候,履信APP的界面上就会出现一个取证功能摁钮,点击进去以后,会自动生成证据的采集人、采集地点(网络地理定位)、采集时间、异常标签、购买的商品商标情况。然后会让消费者简单输入购买时的状态、证据的描述。然后打开摄像功能,将消费者购买时的商店场景、标签、商品特征、票据一起做一个视频拍摄,上传后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由于履信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履信的防伪信息被任何人识别后的记录都不能被删除和篡改,因此这种成链的证据就会被司法者采信,成为消费者维权和执法者执法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在司法裁判中,这种视频是最有证明力的证明。
        对于履信公司液体防伪技术最简单直白的说法就是:它为品牌企业的每一件产品都“私人定制”了一个唯一的“有生命”的“公民身份证”。其液体图案是唯一的,其链接和识别平台也是唯一的;消费者可以在交易行为进行的同时对商品进行最“直白”的验证并留取法律证据,而一旦行为完成,液体识别后信息消失无法复原。这样,履信液体防伪技术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节省了政府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大量劳动和社会公共资源,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性和信誉性,维护了国家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于总不仅信仰坚定,而且身体力行:
        2017年12月25日,他投资2000万元成立了山东履信思源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投资800多万元研制现代化的生产设备,2020年12月份实现了量产。
        2019年11月,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公司样品进行全项检验,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2019年12月25日,公司产品参加了防伪技术专家评审会,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山东履信防伪标识”的防伪技术评审,获得评审证书。
        2020年5月27日,“液体可变色防伪标识”团体标准通过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立项。
        2021年1月1日,“液体可变色防伪标识”团体标准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标准委员会发布实施,同时在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公告。这是国际上首个用液体为信息载体、信息可自动消亡的商品防伪技术标准。
       有效的防伪是构建中国商品安全在流通环节的最直接的技术保证,是商品溯源信息保真的前提,尤其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方面是必不缺少的环节,是诚信社会、品牌中国最直接的技术保护手段。
       我们期待并确信,履信液体防伪技术将在行业内掀起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并将对构建和融入“双循环”经济格局,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重大贡献。诚如是,于总和履信思源的科研团队,功莫大焉,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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