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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坚决把害群之马王振华之流清除出

2020-06-23 15:02 来源: 未知 点击:

(“感谢”疫情,让王振华遮住了其丑恶嘴脸!)

曾经的著名企业家、慈善家,原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新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历时一年,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振华猥亵女童罪名成立,判处5年徒刑;同案犯周燕芬判处4年徒刑。

围绕一审判决,连日来,法院及双方律师以及广大网友争论得沸沸扬扬。网友觉得判决太轻,应该以强奸幼女罪重处;法院解释其不属于强奸,判5年在猥亵罪中已是“顶格”;女童方律师觉得王振华毫无忏悔之意,王振华方律师觉得他是无罪的。

法律的说法律,舆情的说舆情。王振华明确表示要上诉,这是他作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无可非议;仅就舆情而言,听听律师对王振华的一些辩护“声明”,感觉王振华竟然不要脸到如此地步----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真是出乎意料和令人匪夷所思!王振华的行为,简直是中国企业家之耻!

因涉及隐私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所以审判是不公开。同样,公安取证是有难度的。9岁的孩子是不会说谎的,这是人类的基本共识和良知。作案现场,一方是被害的9岁女童,一方是老奸巨猾五六十岁的两个成年的“大爷/爷爷”“大妈”施害者,谁的话更可信?谁才需要测谎?况且女童的阴道被撕裂、处女膜破裂!难道一个9岁的女童早已与别人有过性生活,而又转头诬陷一位素不相识的“爷爷”?

但是,王振华始终抵赖,拒不认罪。这是法院“重判”的一个主要原因。

“我是个长辈,抱一下孩子不行么?”庭审中,王振华承认对孩子“搂搂抱抱”,但他却作了如是解释。就一般的人情而论,似乎是正常的,但要做具体分析。首先要看是多大的孩子。如果是不会走路的婴幼儿,“抱”一下当然没问题。可问题是,这是个9岁的孩子,她完全会自己走路,已经有基本的生活处理能力,还用得着“抱”么?其二,如果孩子与你熟识,或者说就是你家的孩子,那么别说9岁,就是19岁应该也是可以“抱”的。问题是,这个孩子压根就不认识你。其三,也是关键的,这是个女孩。9岁的女孩已经具有了初步的性别意识,岂能让一个素不相识的“爷爷”随便“搂搂抱抱”?

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出尔反尔,信口雌黄,确实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这岂止是“搂搂抱抱”,这不是典型的猥亵是什么?!

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他喜欢嫖宿年轻漂亮女性,不碰16岁以下的少女”,这是律师所讲的王振华的“处女”之道。这里的“碰”什么意思,你懂得!看看,王振华“道行”是何等地”而“底线”又是何等地“低”哪!

就目前的证据看,他或许确实只“碰”16岁以上的成年女性。1983年,他“碰”了他的老婆;后来,他又“碰”了这个周燕芬;不错,案中还有个周慧某,他应该也是“碰”过的。周燕芬带女童来上海,王振华给他1万元。法院查明,在周燕芬为王振华介绍女性供其发生关系期间,王振华先后两次转账给周慧某、周燕芬共计10万元,法院推定其有犯罪事实并试图掩盖。法院的话,你更懂得!

在庭审上和笔录中,周燕芬称自己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之所以提供9岁女童,她以为是“王总的口味变了”……!周燕芬是王振华长期的情人,她的话足以断定王振华有长期的“嫖宿”史,劣迹斑斑、恶行累累。

法律的归法律,案件最终还是要以二审法院的审判为结论。但不管二审结果如何,仅以上述的道德品质所言,王振华绝对是企业家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不管他将以什么样的面目(委员、劳模、董事长)回归,他在业界早已声名狼藉,身败名裂,是不会有人认他的----至少他企业的现任高管们是这样!

凑巧,笔者在写王振华稿件和这篇评论的日子是父亲节。王振华自己有两个女儿,正值妙龄,相信也是美貌如花了。回去“搂抱”自己的女儿吧----但摸大腿肯定还是不行的,更不用说要“撕”和“裂”了!别人的就不要惦记了,更何况是9岁女童!

(王振华是“名人”。现在对其不利的文章已经在互联网上被控制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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