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评论]顾雏军案件的重大启示
2019-10-24 09:34 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顾雏军)
曾经著名的企业家、格林柯尔创始人顾雏军的案子10月15日的时候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下达行政判决书,要求国家证监会公布有关顾雏军案的相关情况,包括当初他们决定调查顾雏军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信息。顾雏军觉得这个判决至关重要,因为证监会这些信息一公布,他的案情就真相大白了:他是无罪的!
当然,也有人觉得未必!不过笔者觉得起码有一点是可以乐观的:民告官是可以赢的。这应该是中国当下法治的最大进步。
除此,笔者认为此案还应该有如下启示:
一是要无比珍惜企业家资源,他们与我们的生态环境资源一样,一旦毁坏,有的就很难恢复的。尤其对个人,对民营企业家个人,更是如此。
我们要搞市场经济是勿庸置疑的了,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勿庸置疑的了。现在置疑的就是究竟是民营企业家重要还是国有企业家重要。
国有企业家的地位就不用说了,长子呀,栋梁呀!民营企业家么,不管我们怎样表述,现实是他们很尴尬,很难受。现在创业的民企还“干净”些,自有资本,剥削论也不再困扰他们了,挣钱赔钱全靠本事了。但顾雏军们不是这样,他们当初的“创业”与国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时国企亏损严重,便欢迎民企介入。无论是承包或者合资、控股等等均可。可一旦民企拯救了国企,政府便时常感觉国资受到了“侵犯”,便马上翻脸。即便是正常的企业资金周转,都可能被认为是国资被侵占、挪用、流失;甚至便挥舞起政法的大棒,企业家不仅“净身出户”,被判刑、死亡的也不乏其人。从仰融、李经纬到顾雏军,不少。

(李经纬)
顾雏军是不幸的。毕竟,许多人的事情早已了结,无论怎样,都了“盖棺定论”。只有他,还在受煎熬;顾雏军又是幸运的,像李经纬等人是“戴罪升天”的。而他还有“翻盘”的机会,还有机会能看到中国法治的进步。
但无论如何他是可能不能再“创业”了,至少不会再有过去的辉煌。要知道,他当年入狱的时候是49岁,如今已经60岁了!他是如此,牟其中更是如此。即便如储时健,曾经的烟草大王再创业时也只能去种橙子了。“洞中才数月,世上已千年”。他们与世隔绝的时候,时代抛弃他们时也不会说“再见”的。
他们的时光和才华就这样流失了,对社会何尝不是巨大的浪费的损失?!
二是我们的法一定要是“良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家也要守法。但我们的法一定要是良法。所谓良法有两层意思:
普遍理解,法律是用来约束人的,所谓绳之以法正是此意。但是,法律还有一个作用,即对人和社会的前瞻性的正确的引导。而这正是我们的法律从来都缺失的。我们的法律往往是滞后的,许多的“冤案”都是新法对旧法的否定。法律一定要有符合人性和社会的“普适性”,比如曾经的疑罪从有和今天的疑罪从无。此其一。
其二,作为法律,在最高层面是,各项条款一定不能矛盾甚至“打架”。与此次顾雏军的乐观不同,也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证监会未必会按照北京高院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因为在2019年5月15日国务院颁发的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除了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外,还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可以不公开。这样矛盾和“打架”条文,自然为证监会提供了“权威”的辩护依据。
(张维迎)
三是一定要阳光执法,公民要有起码的知情权,而且要“国”“民”平等,官民平等。
公民知法,然后才能守法。而且执法时一定要公开公正公平。所以,当证监会决定调查顾雏军及其公司时,必须告诉他们犯了什么事。这样还可以让其他公司引以为戒;而且,对当事双方要平等。但因为证监会的相关重大信息不公开,顾雏军始终“一头雾水”“满腹冤屈”。况且这样以来,必然也会让证监会和相关人员背上“徇私枉法”的“黑锅”,或者说有些人肯定难辞其咎。顾雏军们判刑、入狱、罚款,但当事的另一方因为涉及政府,情况就大不相同,显然有失公允。
四是学者要有良知,张维迎教授说的对,经济学家的职责是捍卫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的自由和法治环境,而不是相反。
顾雏军的案子,与当初一些学者的推波助澜有很大关系。当时在学界掀起了“国退民进”的争论,或者说完全是对民企满街喊打式的一边倒,比如“郞顾之争”(郞指香港大学中文教授郞咸平)。有太多的学者非常乐于做政府的“食客”,想政府所想,说政府所做,根本不讲究学者的品德和职责。反正无论民企好坏社会就业怎样经济发展怎样,他们是能吃饱饭的。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说得好,“经济学家的职责是捍卫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的自由和法治环境。”可惜,即使在今天,这样的声音也越来越小。
转载文章须注明出处或经过授权,否则追责!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企业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