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2018年7月31日)的《中国企业报》第14版,刊发了记者调查《无罪的代价》 (署名张晋)。稿件记述了陕西省劳动模范、安康市著名企业家、健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彭世明被错抓、错罚,而终审宣告无罪后,企业32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竟无人“买单”,企业面临破产的新闻事件。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家)维权案例,充分说明了当下营商环境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并不乐观,说明企业(家)维权落到实处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企业(家)间的经济交往很正常,纠纷也在所难免。早在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1》)。其中规定,“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但这些明显的道理,在相关司法部门和人员眼里,竟然置之不理。不仅公然介入,而且还主导当事人签订了一系列“私了”协议,并为它们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健平公司蒙受了3200万元的巨大损失。这是典型的司法机构和人员乱作为的行为。
更为匪夷所思的是,当法院终审判决“彭世明无罪”之后,彭世明个人的相关损失得到了国家赔偿,而企业的3200万元的损失却无人“买单”。这又是典型的司法机构不作为。按照相关法律,对于执法过错造成的损失,理应纳入错案赔偿的范围。此时,司法机构应该主动纠错,通过正当程序为企业家追加损失。而他们不仅不主动纠错,甚至对彭世明的长期申诉均置之不理。办理错案的相关人员不仅没有得到处理,有的还得到升迁。
司法理念是司法之魂。一定要重视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否则营商环境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此案件也揭示出我国司法机构的某些设置不是很科学,有待改革和完善。我国批捕权和公诉权都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往往是由同一个检察院行使。这样,就很容易形成既然批捕就要起诉至法院的追诉模式,公平正义存在着司法体制、权利配置的法律障碍。从这些年合同诈骗案件来看,错案的比例较大。而当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时,又往往会启动“谅解”程序。这种执法无序和混乱执法,直接导致了羁押状态中的被告人苦不堪言,救济无望。由于批捕起诉两种权利一家行使,所以检察机关自我纠错的能力越来越弱,所以明知错案,闯关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这几年,判决无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最近,检察机关在讨论批捕起诉合二为一,一个人负责每一个案件的批捕起诉,一杆子插到底。这是一种剥离批捕权或者说葬送批捕权的最佳选择。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尤其是重视企业家的作用。不仅通过了上述意见, 2017年9月8日还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2》)。但从落实和执行的情况看,各地参差不齐,或者说是雷声大雨点小,放空炮的也不少。希望彭世明的案例能引起相关各方的高度重视,使他的问题能妥善解决。同时,各地能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使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少,最好能完全杜绝。
《意见2》明确规定,“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我们媒体人之天职。如今,我们已经搭建了全国第一个企业家维权服务平台。我们将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营商环境的切实改善发挥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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