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史看当今创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二)
2016-11-29 09:37 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11月27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民营企业家们无不欢呼雀跃,同样受之鼓舞的还有我们。由此,我们将汇集了企业家冤假错案的讲座内容重推,勉励自身的同时更是为众多蒙冤的企业家们额手称庆。
二、法理“欠善”。
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奉行的是“疑罪从有”的司法理念,岳飞的“莫须有”、国民党的“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以及大量的冤假错案无不是这样来的。即使在经济领域也是如此,在今天看来不合理的法律条文还在用,害了不少企业家;好在现在的司法理念已经开始“向善”了,我们终于也“疑罪从无”了,也就是说,先把你的融资、集资、借贷等行为界定为民事的、商事的,欠债还钱是必须的,但尽量不“上刑”了。讲几个案例:
案例1、范垂华“糟糕政治生态下的受害者”。

(范垂华和他身后的中宇花园)
范垂华简介:范垂华,男,1958年生,原辽宁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近年来包括辽宁人大贿选案等背景下,他曾因涉嫌偷税和诈骗罪错判入狱5年多,而其邻近省委大楼的中宇花园280套房产被不正常交易,他也因举报辽宁原省委书记王珉等高官受到打击,成为辽宁糟糕政治生态下的受害者。
范垂华原来在国企电力系统工作,1997年下海经商,2000年注册成立了辽宁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了距离辽宁省委大楼仅500米远、寸土寸金的辽宁省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宿舍改造工程,建成了两栋28层200多套房总计4万平米住宅和1万平米商业用房的高层中宇花园,并办理完了全部销售手续,决定2003年6月6日开始发售。
但是,6月2日,突然有大量的政府和公安人员出现在中宇公司和他的家中,搜查了他们所有的公司证照和商品房销售手续,并扣押了范垂华。几番暴打之后,先是要他承认向某些官员行贿,后来又要他承认偷税。刑讯逼供之下,范垂华“承认”偷税52万元,并因此被沈阳中级法院判刑4年!
范垂华之所以如此,牵扯到一个叫王晓丽的女人。王晓丽曾代表国企辽宁省直地产公司“注资”500万元到中宇公司,使其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50万元增加到1050万元,王晓丽也因此被范垂华任命为财务主管。但是,范垂华很快发现王晓丽背着他有多笔假账,其中就有在省直地产注资前,先从中宇账上支走了500万元。范垂华撤销了王晓丽财务主管的职务,由此引发了之后一系列的蹊跷事件。
范垂华的牢狱噩梦远未结束。就在他的“偷税”案件未了之时,又牵扯他1995年的一个民事纠纷,检察院要以合同诈骗起诉----要知道,这个久远的纠纷同一个检察院当时已经做了不予起诉的决定的。于是,两罪并罚,范垂华被判刑14年。
就在范垂华被关押期间,中宇花园的那200多套住房被悉数“销售”----价格为2000多元/平方米,而当时的市场价是5300元/平方米。销售资料显示,这些购房者有众多沈阳公安系统高层人士或其亲属,包括原辽宁省政法委书记苏宏章的至亲,还有多位前沈阳市长慕绥新腐败案的涉案官员亲属。而所有的房款都去向不明,留给范垂华和中宇公司的,只有拖欠承建商的巨额欠款。
后来,辽宁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范垂华的合同诈骗罪和偷税罪均不成立,宣告其无罪。此后,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和沈阳市中级法院相继做出赔偿决定书,分别就错误审理其“偷税罪”和“合同诈骗罪”赔偿其24.7万元和8.5万元。
既然范垂华无罪而且获得了国家赔偿,那当年扣押的他公司的所有证照都应该归还他,还有他那200多套房产的权益也应该归还他。谁知,这又是一个漫长的征程。
出狱后的范垂华面临的形势是非常复杂的。首先是他的公司性质问题,在工商信息中,登记的中宇公司是国企控股。范垂华就不明白了,当初那个国企在注资前已经偷偷转移了等额的资金,也就是说,他们是虚假注资。即便是真注资,他们的资金也达不到50%,怎么会控股呢?后来辽宁省直地产在法庭上承认没有向中宇地产注资,但2015年4月法院仍然认定中宇地产是国有控股企业。
范垂华要拿回自己的房产,得先拿回被扣押的公司各种证照和资金。早在2009年6月25日,辽宁省公安厅也已经批准退还。但是,证照都在王晓丽手上……。但范垂华仍然拿不到证照。
无奈,范垂华改为将沈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请求法院确认当年沈阳市检察院扣押中宇地产19件证照的行为违法,以及由此导致后来一系列证照被使用行为使得中宇地产的房屋被买卖、抵押、备案,最终造成了损失,总计要求沈阳市检察院赔偿2.6亿元。2016年5月26日,此案在辽宁高院开庭审理。被告沈阳市检察院当庭表示,办理范垂华案是沈阳市纪委领导批示,扣押是按照上级指示办理,扣押物品后来给了建委,建委又给了其他人……
范垂华当时还将他的情况向当时的辽宁省委书记王珉反映。王珉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将他的材料批转给信访部门。王珉后来调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因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于2016年3月4日落马。2011年起,范垂华就实名举报王珉等省市高级官员……令他想不到的是,他揭开了辽宁省人大贿选案的“天字一号”的盖子……

(中央对辽宁人大贿选案进行了严肃处理)
近年来,辽宁经济下滑,更有“一个时期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现任辽宁省委书记李希说,辽宁经济出现的困难,有结构原因,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政治生态的原因。“事实表明,辽宁经济下滑,与贿选等不良政治生态有很大关系。
案例2、吴英和曾成杰案
吴英案件大家很熟悉。可以说,这个80后的“女富豪”是幸运的。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她先是被判处死刑,后来改为死缓,最后又改为无期徒刑。吴英之所以能活命,一方面是因为她的案件反映了当时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普遍问题,二是社会舆论呼吁的结果。

(吴英)
但是,被称为“湖南版的吴英”的曾成杰就远没有那么幸运了!
曾成杰(1958、11-2013、7、12),是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也曾经是湖南乃至全国优秀企业家。2006年8月16日,中共湖南省委机关报《湖南日报》曾隆重报道过曾成杰。报道写道: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总负责人曾成杰……凭借厚道为人、非凡胆识、慈悲心肠等因素,从一个普通的小包工头,成为“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2005年12月25日,在庄严肃穆的北京人民大会堂,曾成杰激动地接过了……金色奖牌。同样是2005年,三馆公司还获得了“2005年中国企业改革全国示范单位”。
1999年党中央确定西部大开发战略,作为湖南湘西州首府的吉首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开发城市新区的新思路。但贫弱的地方财政无力支持大量的建设,且各家银行又由于在湘西的历史坏账太多,采取了严格的贷款限制措施。于是,州政府便大力号召使用民间资金。此时的吉首便上自党政领导下至贩夫走卒全民集资……据资料统计,在2008年高峰时期,湘西的“非法集资”本金总额高达168亿元,参与集资的企业达上百家,涉及34万人次、6.2万户。当时的湘西,已经掀起了“全民投资”的滔天巨浪。
曾成杰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开始响应政府号召“非法”集资的。2003年6月,自治州决定吉首全城大开发,将老城区繁荣的中心地带----州体育馆、群艺馆、图书馆等地(简称“三馆项目”)让出来进行商贸项目开发。于是,曾成杰2004年1月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三馆公司),便开始集资开发。因为“三馆”是“政府项目”,曾成杰的集资在整个湘西独领风骚。
而此时整个湘西的在“全民集资”群体狂欢之下,政府已提前嗅到崩盘的血腥气味。2008年春天,当地政府对于民间集资的态度,最终由鼓励、支持转为禁止。6月,湘西州政府内部发出通知,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8月15日,吉首市政府提出集资企业从即日起将利息逐步降回低点,若再高息融资将严厉处置。当地公务员纷纷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恐慌情绪开始在底层集资者中蔓延,挤兑风潮由此爆发。
相比其他正面临困局的集资企业老板,曾成杰自认为完全具有偿还能力,并承诺2009年12月底前还清全部融贷款。当时,三馆公司融资金额为34亿多元,扣去已偿还的26亿多元,只余8.2亿元尚未归还。而三馆公司的资产被认定为有23.8亿元。
然而,2008年9月3日,湘西州政府要求集资公司一律停止还本付息,由政府派工作组进驻各融资企业,并将公司账户封存。9月4日,因账户被封存,包括三馆公司在内的湘西22家所有集资企业无法再向集资群众兑付本息,底层集资者愤怒的情绪如火山爆发,围堵铁路及火车站、州政府、道路,打砸抢超市、集资者自焚等一系列恶性群体事件便由此而生……
面对这些恶性群体事件,湘西州政府一股脑地将这些责任转嫁给这些集资企业和曾成杰,一刀切地将融资定义为非法,直接予以打击。
2008年10月2日晚,曾成杰接到了通知,让他到市政府参加紧急会议。当晚,曾成杰与参会的22家集资企业老板约50余人一并被抓。一个月后,曾成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以集资诈骗罪被批捕。随之,2009年1月6日,仅仅是在曾成杰被拘留的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和案件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得出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他的企业和所有的财产便被“拍卖”了:民营企业曾成杰的资产最终流向了国有企业。
2011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金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余元,判处其死刑。曾成杰的大女儿曾正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妻子邓友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曾成杰一起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捕的还有21家集资涉案企业负责人,曾成杰是唯一被直接判处死刑的。

(曾成杰)
2012年1月19日,曾成杰终审被判处死刑。2013年7月12日,没有通知家属,曾成杰被“秘密”处死。曾成杰是因民营企业融资被处以死刑的第一人,曾成杰一家真可谓家破人亡!
针对“秘密处死”说,长沙中院做了一系列罗生门般的解释:7月13日17时19分,长沙中院的官方微博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这条“没有一丝人间温情”的冷冰冰的微博发出后不久就被删除。18时56分,长沙中院官微又发了一条微博说:“法官告知其(曾成杰)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晚8时,该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对此,曾成杰女儿曾珊公开表示“针对于长沙中院不通知家属就执行死刑的行为和我父亲冤情无论如何也要讨要一个说法”。曾珊无法相信,父亲在临终前会放弃会见亲人的权利。
针对社会上将吴英案与曾成杰案比较并质疑的声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专门作了回答:认为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曾成杰案达到34.52亿余元,吴英案7.73亿余元),涉及人数受骗人数众多(曾成杰案涉案人24238人,吴英案只有11人),社会危害巨大(曾成杰案造成三起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人自焚)……这样的结论,无疑将将湘西一系列的群体恶性事件全归咎于曾成杰一人。
案例3、赖克江案 赖克江是北京宏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终审,四年后的2015年9月,被“无罪”释放。

(赖克江)
围绕赖克江的主要有两个项目和两项罪名,即位于北京四块玉的北京市国际体育交流中心(下称:体育中心)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的空军招待所土地置换项目(下称:空招项目)的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2010年,赖克江听说空招想进行土地置换开发,便委托王2(化名)以宏地公司名义与空军接触,并签订了一份《协商备忘录》,相约3个工作日内交纳8亿元订金,然后再签订正式的《空军大雅宝招待所置换协议》。备忘录签订后,赖克江便进行“融资”。6月,王志俭通过傅xx认识了赖克江,赖克江给了他们一份只有宏地公司而没有空军方面盖章的《空军大雅宝招待所置换协议》。7月14日,赖克江、王志俭、傅xx三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赖克江负责空军招待所土地的取得以及商业开发审批手续,王志俭、丁平负责出资及商业建设,傅xx拿干股,所得利润赖克江占30%,王志俭占60%,傅占10%,要先向赖克江交8000万元订金。《合作协议书》之后丁平、王志俭一共支付了1000万元的订金。
空招要置换的地方位于丰台五里店277号,面积77亩,为北京首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空军与首库洽谈过程中,王2介入,并以宏地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署了两份协议,时间在2010年4月28日和2010年8月16日,主要内容是宏地公司出资2.4亿元将丰台五里店277号土地购买过来,然后卖给空军,置换出空军大雅宝招待所的土地进行开发,然后大家分成收益。协议签订当日,宏地公司支付首库公司定金1000万元。
赖克江称,丁、王的1000万元订金,500万元用于了公司经营,100万元给了老婆,400万元给了王2。王2拿到钱后买汽车、LV包、高档手表、衣服和鞋等等。后来,赖克江退还了丁、王的440万元。
关于四块玉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曹海涛曾于2010年10月19日与赖克江签订了《协议书》,借给赖克江500万元,后仅还100万元;赖克江以宏地公司名义与张名仰签署了《投资建房协议》,承诺将四块玉项目中的一处300平方米房产按成本价出售给他,价格是每平米1.2万元,共计360万元。张名仰付赖克江110万元。这钱是购买房产的首付款,其余的在封顶后再付。但在付完110万元之后就找不到宏地公司和赖克江了;检方还指控,赖克江在2010年到2011年间,虚构需要资金投资金宝街空军招待所项目的事实,并以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为担保,骗取事主孟庆芳人民币6800余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2013年1月28日第一次审理了赖克江案件。检方指控,赖克江在2010年1月至6月期间,虚构共同投资体育中心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事主孙武、赖洲波两人4300余万元。2010年10月间,赖克江又骗取事主曹海涛500万元,后归还100万元; 2010年7月间,赖克江虚构空招项目,骗取事主丁平、王志俭两人1000万元,后归还440万元。在2010年3月至7月间,赖克江又以此为借口,骗取事主孟庆芳6800余万元及张名仰110万元。两个项目合计,公诉机关指控赖克江涉嫌诈骗、合同诈骗1.26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赖克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3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赖克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罚处人民币15000元;同时也认定赖克江构成了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没收全部财产。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没收个人全部的财产。

(赖克江受审)
赖克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赖克江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赖克江合同诈骗丁平、王志俭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赖克江没有虚构已获得空招项目进行诈骗,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500万元。赖克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属于民事商业合同行为,丁平、王志俭应通过民事诉讼追索赖克江拖欠的合作款。
2014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判决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1月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作出了判决:一、被告人赖克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赖克江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发还被害人丁平、王志俭。三、冻结在案王2(化名)名下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并入上述追缴项执行。
二审对涉及孟、孙、曹、张2(化名)等部分做了无罪认定。
赖克江仍然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赖克江实施合同诈骗丁平、王志俭钱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在案王2(化名)、王3(化名)证言、空军司令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等证据证实,赖克江没有虚构项目事实。丁平、王志俭给付赖克江1000万元,上述钱款赖克江部分转给王2,部分被赖克江用于公司经营,此做法亦应当属于公司正常的资金运转行为。且在案银行转账材料、消费凭证、王2证言、赖克江供述等证实,赖克江自2010年7月至8月底先后转给王2数千余万元。赖克江供称,转给王2的钱款应是开发金宝街项目的款项,王2将上述钱款绝大部分用于购买汽车、首饰、皮包等奢侈品及个人和家庭成员使用,该事实,赖克江并不知晓。故一审法院认定赖克江将其中500万元占为己有与上述证据不符。丁平、王志俭后以空军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协议为由,向赖克江追要上述钱款时,赖克江同意原投资作废,并写了1000万元转为借款的书面借条,在案发后偿还丁平、王志俭440万元,二人亦表示对赖克江予以谅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赖克江无罪。
另外还有顾雏军案、牟其中案、卫宪法案。司法理念的“向善”转换任重道远。
所幸,11月27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涉及的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财产的保护问题,使顾雏军、赵玉南、褚健乃至禇时健、李经纬等人的事件将被重新提及、看待及审理、补偿;还有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使企业家们将不再自然是被归入“无视国法”、“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合同诈骗”等类,民事(商事)的归民事(商事),刑事的归刑事。生意过程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就“刑不上商人”了。
对于这些,著名财经作家晋珀(常建功)在其系列著作《中国企业家档案》和其系列讲座《从企业史看当下经商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中,不仅提供了大量案例,而且也早已明确提及了上述观点。如今,他的新作《中国企业家档案(2013-2016)》(上下册)即将出版,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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