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界呼唤法治的阳光
2014-11-12 17:17 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企业界呼唤法治的阳光
----写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表之际
企业界呼唤法治的阳光
2014年10月中下旬,首都北京多日“十面霾伏”。突然要到四川省攀枝花市出差,便对这座“阳光之城”多有憧憬。哪知,飞赴途中也是“难于上青天”。成都当日小雨,本来是早上8:25起飞的,机场却“抱歉”地通知我们说:由于对方天气,不能按时起飞,起飞时间待定。我们就一直“待”到下午1点钟,航空公司给每人发了份盒饭便说航班取消了。至于乘客住宿问题,航空公司说,那是天气原因,他们不管。第二天,原本是说10:30起飞。10:00,摆渡车在机场绕了一圈又送我们回去了登机口……。乘客心急如焚,许多人都去退票了。我更是“留了一手”,赶紧订了一张去西昌(西昌距攀枝花二三百公里,那里降落条件好些)的机票。谢天谢地,工作人员说攀枝花天气在好转。12点钟的时候,我们终于登上了飞往攀枝花的航班,一个小时后顺利抵达。
雨后放晴的攀枝花,天是那样地蓝,云是那样地白,水是那样是青,山是那样地绿!进得市里,走在街上,阳光普照,万物清新。从首都出发时,大家都穿着上了长衣,许多人早晚甚至穿上了冬衣;而在这里,在阳光的普照下,人们依然是短衣短裙,小伙子露出了雄健的体魄,姑娘们展现着美白的肌肤,整个城市活力四射。
这几日,正值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发布。认真阅读《决定》,再不时地看看窗外明媚的阳光,真是感慨万端!是啊,大自然需要阳光。有了阳光,一切都那么明亮、那么公平、那么充满生机;人类也需要阳光,在阳光的照耀下,我们的社会也那么明亮、那么公平、那么充满生机。
人类的阳光,就是法治!
《决定》是一份行业性和学术性很强的文件。但它的实践性、亲民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结合近年来对中国企业界中的了解,窃以为企业界更呼唤法治的阳光,有这么几点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清查现有法规中不平等不公正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容。
《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资源在市场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无疑为现有法律的修订和将来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太多的提法和内容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尤其如此。比如“政商互通”,即要鼓励商人“上岸”、“入体制”,“商而优则仕”。我国政商从来就是有机结合的。古代,既有管仲、吕不韦等人先商后政,治理出一个强大的齐国和秦国;又有范蠡、白圭等人先政后商,同样也能富甲一方。新中国成立后,以荣毅仁同志为代表的一大批“红色资本家”“商而优则仕”,不仅配合党和政府完成了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1992年后,又有一大批“92派”官员辞职下海。今天,国有企业和党政领导干部,为了工作需要,经常角色互换,在政商之间游刃有余。一些民营企业家们也当各级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党的十八大上也有34位民营企业家的党代表。
但是,上述的“互通”在现在是有条件的,甚至可以说是“玻璃门”、“弹簧门”,是根本行不通的。民间有“体制”内外之说,体制内无非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的人士从政是毫无疑义的。但民营企业家们,往往是“体制”外的,别说他们想从政了,就是想从事教学、研究等工作,也是难上加难。即使他们自己“自掏腰包”进行研究,也经常被指责为“异端邪说”----“离了张屠夫,我们就吃带毛猪了”?!
这样的情况必须改变,而改变的根本途径就是法律法规的修订,就是法治。
要认真清查现有法律中包括上述内容的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称呼、提法和条款,比如私营企业主、煤老板,比如高利贷,比如经营范围,比如扰乱经济秩序等等。这些内容不修订,民营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就不会有大的提升和发展。
二、从法律层面以法律名义,平反历史和现实中的企业家“冤情”。同时,确定一些“法治良商”标准,大力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家。
1、在国有企业振兴过程中,一些企业家成为了“改革先锋”和“敢死队员”,取得了历史性的功绩。但由于改革伊始、经验不足,更由于过度政治干预,许多人折戟沉沙甚至“躺着中枪”死了。活着的也是非议颇多,晚景凄凉。这一情况以1980年代为多,步鑫生、马胜利、邹凤楼、周冠五等。他们的事迹昭示后人,政府对企业必须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今天再提及他们的意义是,要善待这些他们,要给他们“平反”,要照顾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安度晚年。唯有此,才能对历史有交待,要对后人以激励和鼓舞。
2、在前些年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曾经立下过汗马功劳的企业家因产权问题而与政府产生利益分歧,产生了“政商博弈”。此时,政府并没有以出资人身份与对方平等地协商和解决问题以求公正和共赢,而是利用公权力与对方打了一场极不平衡的“战争”,结果是两败俱伤。此类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李经纬、赵新先、仰融、邓韶深等。想想历史上的许多政治斗争,这何尝又不是它们的经济“升级”版?这些人的许多罪名,无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莫须有”?
3、现代企业多实行混合所有制,国企甚至政府、民企及外企互相参股入股。它们本来是平等的投资主体,可一旦发生纠纷,同样地陷入了不对等的博弈之中,结局对于民营企业家当然是凄惨的。此类案件最典型的莫过于李途纯和江苏牧羊集团股争案。还有近年的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国有大型企业无视原有的“煤老板”利益,采取无端压低评估和收购价的手段,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4、为了本地利益,政府乱作为;但出了乱子又不作为,责任完全由民营企业家承担;批捕、收押企业家时,理由和罪行非常之多之大。但审理宣判时,却“前言不照后语”“牛头不对马嘴”,罪刑不一。此类案件最典型的还是铁本的戴国芳案。当时联合调查组认为铁本项目主要存在“五宗罪”。然而,最后检察机关只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对戴国芳提起公诉。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可怜”的罪名是戴国芳“自查”出来的!戴国芳最后被判处5年徒刑,却蒙冤终生。
5、法律滞后,合法不合情。这一案件最典型的莫过于储时健案、孙大午案、吴英案和曾成杰案。牵强的储时健“贪污受贿”与其以古稀羸弱之躯再次创业成为亿万富翁形成显明对照,甚至可以说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讥讽。后三人的案件无疑是民营企业在金融领域不公正待遇的真实反映,非常具有悲情色彩。然而更为“悲情”的是,曾成杰被“秘密”处死!
6、久拖不决,无期羁押。此类案件以牟其中案为典型。牟其中于2000年8月以“信用证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但在其后的民事审理中,2002年7月6日,湖北高院又从根本上推翻了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基础。牟其中不服判决,一直申诉。湖北高院曾公告将于2004年3月29日重审。但临审前一天,法院突然宣布“将延期半月”。不料,这一延期竟至今仍未重审。
7、“黑打”且平反工作是遮遮掩掩“低调”进行。此类案件最典型的莫过于以黎强、陈明亮、彭治民为代表的一批重庆的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可以肯定的是,当时“打黑”的动机不纯,采取的是“黑打”的手段,冤情在所难免。
纠正上述问题是需要勇气和智慧的。首先要破除“一代人不管隔代事”的错误理念,要有相应的历史担当。错了就是错了。不要说一个官员一纸判决,就是一届政府和全党错了,也要敢于承认勇于纠正。原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涂景新,1999年曾以“贪污”2556万元国有资产被判死刑。后来,在政协和工商界人士及其它正义力量的影响下,2006年12月12日被无罪释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除了平反冤案外,对于一些“不行贿”、“宁愿直中取、绝不屈中求”、“不搞官商勾结,不从政府手里拿一座煤矿”、“不搞暴力拆迁、恶性拆迁”的“法治良商”,比如王石、孙大午、曹建军等人,要从法治层面树立典型。
三、清查违法犯罪的移民富豪,不能让他们逍遥天涯、逍遥法外。
近年来,有众多富豪移民国外。他们带走了大量的国民财富,以至于有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狂言:“二十年后中国会成为世界上最穷的国家!”
本来,移民是富豪们自己的自由,也是法治中国的就有之义。但也不容否认,其中极少数的致富和移民都是“非法”的,他们带去的大量财富更是“非法”所得。他们甚至像那些外逃的贪官一些,拿着国人的民脂 民膏筑就自己的“移民梦”;更有那些移民的国企富豪“裸官”,他们的财富更是与依法腐败紧密相连,不“猎”不足以平民愤,不“猎”不足以显法威!
对此,要进行严格的法律甄别。并要像缉拿外逃贪官一样,也展开一次企业界领域的“猎狐行动”。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在企业层面,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协会牵头,带领企业进行一次有关尊法守约的自查自纠,号召企业家主动履行契约,提高守约意识和契约履约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我从事企业采访的近20年时间里,可谓“阅人无数”。不客气地说,没有一个企业家是“守合同、重信用”的。签合同时是一回事,履约时又是一回事。正如老百姓说的“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每次催促,总是无数次地拖延,更从来没有一家企业主动予以说明。
对媒体如此,企业之间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由于大家的契约意识淡薄,有意无意地导致了中国企业家共同的不守约印象,导致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的低下和各种危机的产生。曾经的全国企业间的 “三角债”就是一个明证,那时居然还要国务院出面解决。
现在的经济危机下,企业家们深受其害。不要以为自己只是受害者,许多时候你们也是这些危机的始作俑者。
《决定》号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正是企业间自查自律的绝对机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相关协会组织,最好是企业自己,先把自己签订的合同好好清理一下,看空间有多少没有严格履约的。实在无力的,主动说明并续签补充协议。在新签订的各种协议时,一定要强化其法律效力,主动养成尊法守约的好习惯。
过去的一道歌唱得好,“万物生长靠太阳”。中国的经济在历经2000年的封建地租经济、近代以来畸形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后,终于可以步入正常的市场经济轨道。尽管路途遥远,尽管坎坷不断。但方向对了,还怕路远么?
攀枝花的阳光依然明媚,法治的阳光将普照华夏。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相信经过著名企业家、大众企业家、草根企业家的共同努力,相信在法治的阳光照耀下,中国的法治经济时代一定会早日到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会早日实现!
(作者晋珀,本名常建功,财经作家,企业史学者,《中国企业报》“创业实现中国梦”专栏总主笔、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力基柱企业文化交流中心主任、“新晋商崛起20年”“关公奖”评委会委员,大型系列丛书《中国企业家档案》总编辑,联系电话:010-81762129 13701270242,E-mail:1370127024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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